拿什么拯救那些可怜的童工们
费尽周折,童工好不容易被成功解救出来,却又被劳动监察部门倒卖到另一个黑窑场,如此丧失人道之举令人扼腕。马克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说,黑砖窑非法控制童工,把童工当着“奴隶”使用,那是暴利驱使,那劳动监察部门倒卖童工,又是什么使然呢?显然,还是“暴利”。
按说,劳动监察部门肩负着督促用人单位包括砖窑合法用工之责任,并对他们违反法规或者规章之行予以依法纠正和查处。遗憾的是在山西永济,一些劳动监察部门不但不充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博弈中的第三方“公正者”,反而和黑砖窑的老板们勾结在一起,竟然把已经解救出来的童工再次送进黑砖煤窑,这等恶劣行为跟人贩子之所作所为有何区别呢?
人们想知道的是,这些丧尽天良的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何以会如此猖狂?是我国法律留下了空白?显然不是,我国有完善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以笔者看,这些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之所以无法无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督和法治还没有得以规范,他们尚处于一片空白状态。常识告诉我们,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不会出轨。而既符合于权力之性质又能使权力不至于异化的“利器”,除了要有良法俊律之外,还必须要有优良的法治环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完善监督体系,也只有在法治和外部监督环境之中,权力包括劳监执法权才不会遭遇异化。
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尤其是良好的外部监督上,恰恰是我们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所欠缺的。这使得一些胆大妄为的执法人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近童工就吃童工,化公权力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视国家法律为儿戏,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害人不浅。在为以上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丧尽良知感到愤慨的同时,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我们的法律何时才能威慑这些胡作非为者?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何时才能对这些执法犯法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类似报道中的这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童工吃童工的执法犯法行为,将永无绝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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