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难回,走进死胡同的打拐亟待法律“引路”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有家难回的不止他们: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仅有6名孩子顺利回家。剩下的54名孩子仍在苦寻回家之路。(6月13日新华网)
近年来,被拐儿童有家难回的现象在各地非常普遍,警方对此也很无奈。据警方透露,现在有不少儿童都是被亲生父母贩卖的,而这些父母不会到警方报案,也不会留下DN A信息,同时,他们在与人贩子进行联系时多不会留下真实信息,因而,被拐儿童回家的路便几乎都被掐断了。尽管公安部门规定,暂时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被拐儿童,应交由民政部门收养,但从现状看,民政部门却力不从心,不能给被拐儿童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如果警方坚持把被拐儿童移交民政部门,被拐儿童就成了新孤儿,显然,民政救济之路也并不顺畅。最后,还有一条路——— 让被拐儿童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接续原来的命运,这种办法相当于对“买孩子”的变相认可,具有负面效应,而且由于“买主父母”家中大多已有子女,“买主父母”不能依法收养这些买来的儿童,最让人担心的是,被拐儿童的身份已经公开,被打上了“被解救对象”的标签,他们随时可能离开“买主父母”,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关系会影响被拐儿童与“买主父母”之间的感情,不利被拐儿童的成长。这条无可奈何的“绕圈路”同样充满坎坷。
笔者以为,当打拐走进死胡同,进退维谷,不能只让警方承担压力,不能只让警方做无奈的选择,法律应该“挺身而出”,给陷入现实困境的打拐引条“明路”。
法律应该本着最有利于被拐儿童成长的原则就有家难回的被拐儿童做出适应性规定或调整。对于“买主父母”收养心情诚恳迫切的,法律可以规定一个2年至4年的过渡观察期,在此期间内,先由“买主父母”抚养被拐儿童,如过渡观察期内,“买主父母”没有虐待等不良表现,被拐儿童的生父母依然没有消息,即便“买主父母”已有子女,也应允许“买主父母”收养被拐儿童;如“买主父母”不愿再收养或在过渡观察期内有不良表现,民政部门应该承担起收养责任,政府应投入专项资金努力改善被拐儿童的成长条件;如在过渡观察期内被拐儿童找到了生父母,应安排儿童回家。
法律还应加大对父母贩卖亲生子女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一些具有犯罪倾向的父母,让他们杜绝邪念。此外,法律应提高非亲生婴儿户口登记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卡住“买孩子”的行为。这两条法律措施,也将有助于解脱打拐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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