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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流浪智障女卖与他人 构成拐卖妇女罪获刑

中国法院网 2013年01月18日 【字体:

  中国法院网讯 看到路边流浪智障妇女衣衫褴褛,为了让女子有碗饭吃不用再流浪,将其带回家中卖给老光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拐卖妇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海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初,广西浦北县六硍镇一男子黄海看见一名妇女在路边一直晃悠,衣衫褴褛,便上前询问,结果这名妇女对自己的姓名、住址、亲人一概不知,原来是一名智障人士,平时就是在外流浪,恰好被黄海看见。黄海看见这名妇女痴痴傻傻,便在心中悄悄地算计起来,反正这名妇女没有人管,自己干脆将她领回家,到时候卖给那些老光棍,肯定有钱赚,这个女人到时候还有碗饭吃。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被告人黄海在把那名智障妇女后将其带回家中十几天后,就以100元的价格把那名智障妇女贩卖给了其本村的兄弟黄仪,黄仪养了十几天就不要了。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海又将该妇女带到梁某家中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雄,梁某养了一段时间后不要了,被告人黄海又将该妇女带回给黄某仪。 而那名智障妇女一直到公安机关发现这个情况才把她解救出来。

  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海以出卖为目的而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尽管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他是好心收留被害人,是想为了给她有口饭吃,并没有将她卖给任何人,但是在案有收买人和旁观者的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因此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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